一、本修正案經104年12月17日本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 調整校方與承辦單位之研發成果權益收入分配比例(第13條第4項)。
(二) 放寬發明人「權利金收入」支用方式,變更為得報支國外差旅費(第13條第8項第4款)。
(三) 修正自籌收入名稱(第13條第9項)。
二、依新修正辦法之第13條第4項規定,權益收入之分配方式及分配比例將有變動,擬適用溯及於105年1月1日(含當日)後匯款之權益收入。
三、修正後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近期研發成果權益收入(技轉金)分配比例變動之適用說明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