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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校與民間機構產學合作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歸屬原則及例外審查程序,詳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修正本校與民間機構產學合作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歸屬原則及例外審查程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於115年9月9日奉准同意辦理。

二、為確保本校投入之國有財產及校務資源,包括國家經費挹注之軟硬體設備、人力資源、研究環境及相關行政支援等,得與產學合作研發成果之回饋具有合理對等性,並避免因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下稱智財權)單方歸屬民間機構,衍生圖利特定廠商或權益分配失衡之疑慮,爰調整本校與民間機構辦理產學合作案件之智財權歸屬原則,並建立相應之例外審查機制,以兼顧本校權益維護、研發成果有效運用及產學合作推動。

三、本校與民間機構,包括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他非政府機關(構),進行產學合作案件,例如技術開發、共同研究或其他具研發成果產出之合作案時,其智財權歸屬,原則上應由本校與民間機構共有,並以本校持有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為一般處理原則 (產學合作契約書範本詳如附件1供參);惟符合本作業程序所定例外審查機制者,不在此限。

四、若合約類型屬下列情形者,不論智財權歸屬比例,得逕依一般合約審閱流程辦理:

(一)受政府法規或政府計畫契約限制者:包括政府機關及法人機構承接政府補助、委辦或出資計畫,且其研發成果歸屬已受相關法規、計畫規定或主契約限制者。

(二)既有母約已明確限制者:如聯合研究中心母約已明定智慧財產權歸屬或配置方式者。

(三)特殊類型案件,惟該類型案件之「權利歸屬條款」應完全依照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下稱本中心)公版合約文字辦理,不得任意增刪或修正。(下載網址:https://ocic.iih.nthu.edu.tw/content.php?key=W2C94O7X34;路徑:清華大學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行政組→各式文件下載→合作類型選擇)
1、檢測量測類型(附件2供參)。
2、單純材料加工(附件3供參)。
3、Logo設計案件(附件4供參)。

(四)若非屬前點所列情形之一般產學合作案件,或雖屬前點第三款所列特殊類型案件,惟其「權利歸屬條款」未完全依照本中心公版合約文字辦理者,因合作性質、關鍵設備投入、技術貢獻、成果利用方式、產業實務需求或其他特殊情形,擬約定本校智財權持有比例低於百分之三十,或約定智財權全部歸屬民間機構者,應於申請合約審閱前,先填具「產學合作研發成果歸屬民間機構申請暨審查表」(附件5),經計畫主持人親筆簽名並檢附佐證資料後,送交本中心行政組法務進行形式審查,再送請本中心主任組成之智財初審小組初步評估。

(五)前開案件經智財初審小組審酌後,如認定本案主要屬特定合作案之應用技術,技術延伸性有限,且後續衍生智慧財產權或平台化潛力有限,認無提送專責委員會審議之必要者,得續行一般審約及校內簽核程序,並至合約審閱系統申請合約審閱及後續用印程序。如智財初審小組認個案仍有疑慮、認定具重大智慧財產權配置議題,或尚無法逕予裁量者,則提送專責委員會審議;經該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計畫主持人須提出簽陳並經核可後始得至合約審閱系統申請合約審閱及後續用印程序。

(六)若經智財初審小組檢核未符合者,或經專責委員會審議未予通過者,將請計畫主持人再行與民間機構議約討論。

(七)為使各單位辦理產學合作案件時有所依循,同步提供本校「產學合作合約審閱作業流程圖」(附件6),明定智財權歸屬比例及例外審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