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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合作提列技轉金之請款方式說明。
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產學合作計畫所提列之技轉金,建請併同計畫經費先入計畫經費代號(請款時免會行政組)。於款項入帳後,請再以校內簽呈將技轉金自計畫經費代號中,轉入技轉金當年度之計畫代號(需會辦行政組)。
 
例如:研究經費為100萬之產學合作案,提列15萬之技轉金。請於開立收據時僅開立一張100萬之收據,入產學合作之計畫代號,待收款後再以簽呈將15萬由計畫經費代號轉入技轉金計畫代號(110年度之技轉金計畫代號為110C0012TF)。
 
如需協助,請洽行政組 呂亞桓小姐(#6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