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修正案經104年12月17日本校科技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科權會)修正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符合現行之執行方式,專利申請案件之評估意見修正為僅須提報科權會備查即可(第四點第三項)。
(二)將提案人之注意義務明文化(第五點第一、二、四項)。
(三)為求明確,將原第七點專利權維護及讓與分列為二點,並將專利讓與招標作業明文化,其餘點次遞延調整(修正後第七點、第八點)。
(四)專利權經評估欲放棄維護時,修正為一律應先報請科權會同意公告讓與;因應前次修正,此次刪除專利放棄維護若提案人欲續行維護之費用分攤規定。(修正後第九點)
(五)研發成果讓與會議之委員,修正為由該會議主席邀請。(修正後第十點)。
二、修正後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