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在面對市場、技術、產品的激烈競爭時,企業掌握優質專利可形成強有力的防護網,並可藉此累積企業技術能力,成為企業在國際間競爭的最佳籌碼;國立清華大學擬將其所擁有之優質專利,以專屬授權方式提供國內廠商,以增加廠商國際競爭力及促進整體產業發展,並提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
一、 主辦單位: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清華)
二、 投標資格:
國內依中華民國法令組織登記成立且從事材料化工、機械結構技術領域設計或製造或自有品牌之公司法人
三、 授權標的:
項次 |
名稱 |
專利申請國 |
申請日 |
證書號 |
1 |
微生物檢測裝置之製造方法、微生物檢測方法、微生物檢測套組及裝置 |
中華民國 |
2015/09/01 |
I570241 |
四、 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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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會將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辦理(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報名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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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會採電子郵件方式報名。有意報名者,請於110年1月21日中午12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請於電子郵件主旨上註明「優質專利專屬授權公開說明會報名」,並請於電子郵件內文中陳明:公司名稱、公司電話、參與人數、姓名、職稱。)予清華聯絡人(請詳十一、聯絡方式)進行報名。清華聯絡人將於110年1月21日(含)前發送電子郵件回覆並告知公開說明會會議資訊。
五、投標方法:
1. 採通訊或親送方式投標,投標廠商應按標單內所列各項目填寫清楚,加蓋投標廠商印信(公司大小章),連同押標金、廠商基本資料表、設立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設立核准函、公司登記/變更資料或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裝入信封密封之,並在信封上註明“國立清華大學優質研發成果讓與投標”,並於110年1月25日上午10時整(含)前(以送達收據為憑)掛號寄達或親送至:
30013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號
國立清華大學智財技轉組收
2. 投標廠商重複投標者,投標廠商之全部投標均視為無效。
3. 投標後除清華要求或同意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標單。
4. 投標廠商於投標時,不得附加任何成交條件。如附加任何成交條件者,視為無效投標,無效之投標不進入決標程序。
六、 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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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為總投標價格之10%,以仟元為最小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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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應以現金、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若以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時,請註明受款人為「國立清華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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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需連同投標單於截標日110年1月25日(含)下午5時整(含)前一併掛號寄達或親送至清華,否則其投標視為無效;若有不足者,清華得要求投標廠商補足。若於決標前未能補足者,視為其投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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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移充簽約保證金;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開標後掛號無息寄回投標廠商。
七、 決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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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日為110年1月26日(開標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投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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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與否由清華開標審議委員會會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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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時,先就投標資格及投標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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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通過形式審查者,由清華開標審議委員會議就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審查評比,投標廠商應蒞會就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簡報說明及答詢,並應自行備妥簡報電子檔及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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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經審議委員會議過半數之決定符合需要之廠商,且以投標金額高於底價者得標。有二家(含)以上投標廠商總評比分數相同且投標金額均高於底價時,以總價高者得標;有二(含)以上投標廠商總評比分數相同、投標金額均高於底價,且總價相同者,由「清華」現場抽籤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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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時將請律師到場監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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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後將個別通知投標廠商開標結果(不公告得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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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流標、廢標或無效投標之授權標的,清華得逕洽第三人為授權等交易行為。
八、契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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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得標通知起10個工作天內,與清華簽訂「授權契約書」。若為不符清華合約簽訂原則者,則須經清華科技權益委員會核可,並於接獲核可通知起10個工作天內,與清華簽訂「授權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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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如屆時未與清華簽訂「授權契約書」或未繳清應付款項時,清華得取消得標資格(但經清華同意者,不在此限);此外,清華得另洽第三人為授權等交易行為,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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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與簽訂「授權契約書」者,需為同一人,否則清華得取消得標資格;此外,清華得另洽第三人為授權等交易行為,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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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簽署「授權契約書」且生效時,將得於中華民國及美國實施授權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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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相關登記手續,由得標廠商負責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美國智權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負擔因相關手續所需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規費、律師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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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將遵守國家法律與科技部暨所屬相關主管機關之法規、命令(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實施等規定)。前述法令變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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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同意其對於授權標的若有自行實施或授權與第三人於大陸地區或其他我國管轄區域外等,應檢視該專利運用行為是否可能導致我國核心競爭力之削弱或影響國內研發創新佈局之情事,並遵守相關之法令規定自行向主管機關為必要之申請或取得核准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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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將就授權標的,授予清華永久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實施權利。此外,於簽署「專利授權契約書」前,若清華已分別就授權標的之一部或全部與第三人簽訂授權契約者,或對第三人為不主張權利之承諾者,得標廠商同意容忍清華對相關特定人之授權,且於清華前揭授權有效範圍內,不對該相關特定人依據授權標的行使專利權。得標廠商嗣後若將授權標的專屬授權他人時,並應使該專屬被授權人或受讓人同意本條約定。前述受讓人再為專屬授權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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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應自「授權契約書」生效之日起負擔授權標的之申請、答辯、維護等相關費用;「授權契約書」生效日前之授權標的之申請、答辯、維護等相關費用由清華負擔。得標廠商未依規定自行繳費,致授權標的失效或發生其他不利益之效果者,概由得標廠商自負其責,清華毋須為得標廠商之利益支付任何維護專利之相關費用或行使任何專利法所規定之權利義務,亦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得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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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同意並承認,「授權契約書」僅為清華同意將標的授權予得標廠商。清華亦僅依本標案公告日之授權標的現狀辦理本標案並將標的授權予得標廠商,清華不擔保授權標的之申請中之專利可獲證,或可依原始申請範圍獲證,或獲證專利權不會被撤銷、消滅或其範圍不會變更等。清華亦不擔保授權標的無瑕疵、不擔保授權標的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或請求損害賠償、不擔保授權標的之合用性或商品化之可能性,且不擔保得標廠商利用授權標的技術所製造產品之產品責任。得標廠商或第三人因授權標的發生任何損害時,得標廠商同意清華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包括相關侵權與瑕疵擔保責任。「授權契約書」生效後,授權標的之任何舉發、被撤銷或其他糾紛,得標廠商同意自行負責,概與清華無涉;清華亦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得標廠商。此外,清華並無提供任何有關授權標的之資料文件予得標廠商,或是對得標廠商提供有關授權標的之諮詢講解或訓練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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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尊重智慧財產並維護合法授權者之權利,得標廠商欲對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第三人(以下簡稱本國廠商)就授權標的主張其權利時,應先定合理期間且以合理之商業條件通知該本國廠商請求協商授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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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如為技術服務業者,應自簽署「授權契約書」且生效日起三年內,不以授權標的對本國廠商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得標廠商對本國廠商主張權利時,應依前述第11點前段約定並應採授權為優先方式。得標廠商嗣後若將授權標的專屬授權他人時,並應使該專屬被授權人或受讓人同意本條約定。前述受讓人再為專屬授權時亦同。
九、 注意事項:
投標廠商之投標行為,視為已充分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公告、標單、授權標的及相關資訊之內容。各該內容如有不清楚或牴觸者,清華保留最終之解釋與決定權利。
十、 領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與清華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聯絡人(請見十一、聯絡方式)連絡,取得投標單。
十一、 聯絡方式:
公告/招標等問題請洽清華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聯絡人
智財技轉組
電話︰(03)516-2300
電子信箱:stma@mx.nth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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