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續行『須專案專簽核可國家之專利申請案,需檢附廠商合作意向書或提高發明人分擔費用方案』一年
同意續行『須專案專簽核可國家之專利申請案,需檢附廠商合作意向書或提高發明人分擔費用方案』一年
- 依本校現行之研發成果管理服務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凡職務上之研發成果,依本辦法所為之專利申請費用,應依發明人10%,學校90%之比例分配;但發明人與本校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目前本校專利申請流程中,申請台灣、美國及中國大陸以外國家之專利案,經科技權益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需再以專案專簽方式經研發長批核同意後方可提出申請。為增加專利申請後技轉之可能、考量專利申請與維護成本,並鼓勵發明人篩選具有技轉潛力之專利提出申請,故擬訂本方案。申請人於提出專利申請時檢附與廠商就該專利授權之合作意向書一份(如附件);或同意提高發明人分擔費用至30%,經科技權益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以專案專簽送研發長核示。
- 本案擬自民國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續行一年,本組已在擬定「國立清華大學專利申請及審查施行細則」,俟修訂完成後再行核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