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辦法」之修正案
主旨:「國立清華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辦法」之修正案,業經校長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核定,檢附修正後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國立清華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辦法」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依辦法原第十九條附則第二款,僅研發成果之維護與處分優先遵循政府主管機關約定,惟有關研發成果之專利申請、權益收入分配比例等亦應優先遵從主管機關之規定,故增修辦法第十九條附則第二款:「本校研發成果之辦理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政府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修正後條文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