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消息
國立清華大學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 > 最新消息 > 行政消息 > 國立清華大學「二氧化碳再利用技術」研發成果讓與案公告(截標日:107/6/30)
國立清華大學「二氧化碳再利用技術」研發成果讓與案公告(截標日:107/6/30)

國立清華大學「二氧化碳再利用技術」

研發成果讓與案公告

有鑑於在面對市場、技術、產品的激烈競爭時,企業掌握優質研發成果可形成強有力的防護網,並可藉此累積企業技術能力,成為企業在國際間競爭的最佳籌碼;國立清華大學擬將其所擁有之優質研發成果,以讓與方式提供國內廠商,以增加廠商國際競爭力及促進整體產業發展,並提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

一、    主辦單位: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清華)

二、    投標廠商資格:

國內依中華民國法令組織登記成立且從事化學、化工技術領域設計或製造或自有品牌之公司法人。

三、    讓與標的:

1.        本案讓與標的為清華與第三人共有之研發成果,故本案為讓與研發成果中清華應有部分。

2.        讓與標的清單如附件詳細資料請詳閱清華大學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網站(http://ocic.nthu.edu.tw/ocic

四、    投標方法:

1.  採郵遞或親送方式投標,投標廠商應按標單內所列各項目填寫清楚,加蓋投標廠商印信(公司大小章),連同押標金、廠商基本資料表、設立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設立核准函、公司登記/變更資料或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裝信封密封之,並在信封上註明國立清華大學「二氧化碳再利用技術」研發成果讓與案投標,並於107630日下午5時整(含)前(以送達收據為憑)掛號寄達或親送至:

      30013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

國立清華大學 智財技轉組

2.  本標案採「組合案」方式投標,各組合不分開投標/開標。請投標廠商務必於標單內載明欲投標之組合。

3.    投標廠商重複投標者,投標廠商之全部投標均視為無效。 

4.    投標後除清華要求或同意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標單。

5.  投標廠商於投標時,不得附加任何成交條件。如附加任何成交條件者,視為無效投標,無效之投標不進入決標程序。

五、    押標金:

1. 押標金為總投標價格之10%,以仟元為最小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2. 押標金應以現金、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若以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時,請註明受款人為「國立清華大學」。

3. 押標金需連同投標單於截標日107630日(含)下午5時整(含)前一併掛號寄達或親送至清華,否則其投標視為無效;若有不足者,清華得要求投標廠商補足。若於決標前未能補足者,視為其投標無效。

4. 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移充簽約保證金;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開標後掛號無息寄回投標廠商。

六、    決標方法:

1.        開標時間為10771

2.        開標時,先審查及確認投標資格、投標文件、押標金是否符合公告內容。

3.        讓與標的之共有人得以最高投標且高於底價之金額優先議約,若共有人放棄前述優先議約權利,由投標廠商出價最高且高於底價者,得標。

4.        同一標的有二個(含)以上投標價格相同時,依下列方式決定,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A. 若其中有一家為本案之共有人者,由共有人得標;

   B. 若其中並無本案之共有人者,由清大現場抽籤決之。

5.        開標時將請律師到場監標。

6.        開標後將個別通知投標廠商開標結果(不公告得標廠商)

7.        對於流標、廢標或無效投標之讓與標的,清華得逕洽第三人為讓與等交易行為。

七、    契約事項:

1. 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得標通知起10個工作天內,與清華簽訂「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

2. 得標廠商如屆時未與清華簽訂「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或未繳清應付款項時,清華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但經清華同意者,不在此限);此外,清華得另洽第三人為讓與等交易行為,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3. 得標廠商與簽訂「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者,需為同一人,否則清華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此外,清華得另洽第三人為讓與等交易行為,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4. 得標廠商簽署「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且生效時,本標案簽約保證金移充為「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之讓與價金。

5. 「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自雙方依法簽章後生效

6. 得標廠商遵守國家法律與科技部暨所屬相關主管機關之法規、命令(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實施等規定)。前述法令變動時,亦同。  

7. 得標廠商同意其對於讓與標的若有自行實施或授權或轉讓與第三人於大陸地區或其他我國管轄區域外等,應檢視該研發成果運用行為是否可能導致我國核心競爭力之削弱或影響國內研發創新佈局之情事,並遵守相關之法令規定自行向主管機關為必要之申請或取得核准及同意。

8. 得標廠商就讓與標的,授予清華永久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實施權利。此外,於簽署「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前,若清華已分別就讓與標的之一部或全部與第三人簽訂授權契約者,或對第三人為不主張權利之承諾者,得標廠商同意容忍清華對相關特定人之授權,且於清華前揭授權有效範圍內,不對該相關特定人行使相關權利。得標廠商嗣後若將讓與標的專屬授權或讓與他人時,並應使該專屬被授權人或受讓人同意本條約定。前述受讓人再為專屬授權或讓與時亦同。

9. 得標廠商同意並承認,「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僅為清華同意將讓與標的讓與予得標廠商。清華亦僅依本標案公告日之現狀辦理本標案並讓與標的予得標廠商,清華不擔保讓與標的無瑕疵、不擔保讓與標的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或請求損害賠償、不擔保讓與標的之合用性或商品化之可能性,且不擔保得標廠商利用讓與標的技術所製造產品之產品責任。得標廠商或第三人因讓與標的發生任何損害時,得標廠商同意清華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包括相關侵權與瑕疵擔保責任。

「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生效後,讓與標的之任何舉發、被撤銷或其他糾紛,得標廠商同意自行負責,概與清華無涉;清華亦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得標廠商。此外,清華並無提供任何有關讓與標的之資料文件予得標廠商,或是對得標廠商提供有關讓與標的之諮詢講解或訓練之義務。

10.基於尊重智慧財產並維護合法授權者之權利,得標廠商欲對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第三人(以下簡稱本國廠商)就讓與標的主張其權利時,應先定合理期間且以合理之商業條件通知該本國廠商請求協商授權或讓與事宜。

11.得標廠商對本國廠商主張權利時,應依前述第10點前段約定並應採授權或讓與為優先方式。得標廠商嗣後若將讓與標的專屬授權或讓與他人時,並應使該專屬被授權人或受讓人同意本條約定。前述受讓人再為專屬授權或讓與時亦同。

八、    注意事項:

投標廠商之投標行為,視為已充分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公告、標單、讓與標的及相關資訊之內容。各該內容如有不清楚或牴觸者,清華保留最終之解釋與決定權利。

九、    領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與清華大學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聯絡人(請見十、聯絡方式)連絡。

十、    聯絡方式:

公告/招標等問題請洽清華大學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聯絡人

國立清華大學 智財技轉組

電話︰(03)573-1298

電子信箱:yiyi@mx.nthu.edu.tw

地址: 30013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

 

附件:讓與標的清單明細

組合一:

 

組合二:

 

組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