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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研發成果管理作業要點」修正案,業經校長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核定,檢附修正對照表及修訂後完整要點各一份,詳如說明。

一、「國立清華大學研發成果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一點,本校研發成果之授權或讓與會議組成原則,經承辦單位檢視現行實務做法及需求後,修訂:
(1)均由本校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中心主任或執行長」擔任主席、
(2)明訂校外委員最低代表人數、
(3)合併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二、 修正後條文及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