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經濟部學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之研發成果運用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相關規定,學界科專執行單位如有研發成果之讓與、於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使用,或無人請求受讓欲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時,應報經濟部核准後,始得進行相關作業。
二、有關「經濟部辦理學界科專執行單位申請讓與科專研發成果審查表」、「經濟部辦理學界科專執行單位申請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運用科專科專研發成果審查表」等電子檔,請至學界科專計畫網站(網址:http//tdpa.tdp.org.tw/index.php)之政策法規項下,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