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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敬邀參加「107年國家發明創作獎」!

107年國家發明創作獎

參展辦法

 

一、宗旨:
為鼓勵從事研究發明、新型與設計創作者,選拔傑出發明人頒予國家發明創作獎,以資表揚,並帶動研究創新風氣,促進我國產業科技發展。
二、依據: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 3 條。本獎項每二年得辦理評選一次。
三、參選資格:
(一) 參選對象,限於中華民國之自然人。
(二) 作品規定
1
、發明獎
辦理評選年度之前6年度內取得我國之發明專利(即取得我國10111日起至1061231日止公告之發明專利而領有專利證書,且於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之專利),其發明人,得就該發明報名參選發明獎。
2
、創作獎
辦理評選年度之前6年度內取得我國之新型或設計專利(即取得我國10111日起至1061231日止公告之新型或設計專利而領有專利證書,且於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之專利),其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得就該創作報名參選創作獎。
(三) 參選規定
曾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如符合上開作品規定,得再行參選一次。但已獲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不得再行參選。
 
四、國家發明創作獎獎項、獎額如下:
(一)發明獎
1
、金牌:每年最多6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40萬元、獎狀及獎座。
2
、銀牌:每年最多20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20萬元、獎狀及獎座。
(二)創作獎
1
、金牌:每年最多6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20萬元、獎狀及獎座。
2
、銀牌:每年最多12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10萬元、獎狀及獎座。
(三)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助,如參選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未達該項獎助之評選基準時,得從缺之。前項評選基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之。
(四)獎助金發放相關規定
1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獎助,以專利證書中所載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為受領人。
2
、數人共同發明或創作,應共同受領各該項獎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如共同受領人經通知限期協議定分配數額,屆期仍無法協議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得依人數比例發給之。
3
、依規定共同受領獎狀者,每一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可受領一紙;共同受領獎座者,所有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共同受領一座。但實際未持有該獎座者,得自行負擔費用,由智慧局協助複製獎座。
五、報名:
(一)報名時間
107
410日起至107625日止。
(二)報名方式
1
、掛號郵寄或親自持送報名文件至收件地址(掛號以郵戳為憑;親自持送收件至截止日當日下午5時,逾時不予受理)。
2
、收件地址: 10658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911樓。
(三)應備文件及資料
1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者,應由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填具報名表,並檢附參選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專利證書等影本各
2
、報名參選如有二人以上者,應由所有發明人共同具名,共同發明人中有部分發明人放棄參選時,應檢附放棄參選切結書。
3
、一份報名表限填報一件專利作品,其中參選創作獎之新型創作人並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併同前揭文件裝訂成冊。
4.
、參選者檢送之應備文件或資料不合規定者,其名單及補正內容將於10773(星期二)張貼公布於智慧財產局網頁之「國家發明創作獎」專區【
www.tipo.gov.tw(首頁>>便民服務>>國家發明創作獎)】,不另通知補件,參選者應自行查閱並於107710(星期二)下午5時前完成書面補正程序(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親自持送收件至下午5);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5
、上述報名資料,送件後不予退回。
六、評選:
(一)評選審議會之組成
1
、由智慧局設置國家發明創作獎評選審議會,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25人至40人組成之,負責有關評選事項。
2
、評選審議會之主任評選委員,由智慧局指派1人兼任之,評選審議會得並依報名參選之標的類別,分設評選小組辦理評選。
(二)評選程序
1
、初選:評選審議會就參選之書面資料審查評分,提名入圍複選名單。
2
、複選:評選審議會得按實際需要就入圍複選名單,分組進行實地勘評或由參選者進行簡報說明後,進行複選評分。
3
、決選:評選審議會依初選評分佔30%、複選評分佔70%計算總分,決選得獎者。
 
(三)評選標準
1
、發明獎
1)技術研發40%
就技術創新的程度、與現有技術之差異性、獨特性、關鍵性、技術可實施性等進行評比。
2)專利價值40%
就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專利功效、專利在產品上應用之廣
度、產業貢獻度、專利布局策略等進行評比。
3)商品化程度與市場性20%
就已技轉、授權、產學合作、商品化價值或具商品化潛力等進行評比。
2
、創作獎
1)新型專利
a
、技術研發35%
就技術或產品創新的程度、與現有技術或產品之差異性、獨特性、關鍵性、技術可實施性等進行評比。
b
、專利價值30%
就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專利功效、專利在產品上應用之廣度、專利布局策略等進行評比。
c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5%
就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請求項比對結果進行評比。
d
、商品化程度與市場性30%
就已技轉、授權、產學合作、商品化價值或具商品化潛力等進行評比。
2)設計專利
a
、視覺及設計40%
就技藝創新程度、產品的視覺效果、設計創意等進行評比。
b
、專利價值30%
就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專利在產品上應用之廣度、專利布局策略等進行評比。
c
、商品化程度與市場性30%
就已技轉、授權、產學合作、商品化價值或具商品化潛力等進行評比。
評選標準僅供參考,實際評選標準以評選審議會決議為準。

 

(四)鼓勵個人發明人創新研發措施
1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其專利權人即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者,評選審議會得於複選階段酌予加分。
2
、加分標準以評選審議會決議為準。
(五)評選結果通知
初選、複選、決選之評選結果公布於智慧財產局網頁之「國家發明創作獎」專區【
www.tipo.gov.tw(首頁>>便民服務>>國家發明創作獎)】。
(六)申請複查評選結果
1
、申請複查評選結果,應由參選者於智慧局公布通知評選結果後30日內(即1071130日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1)參選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欲複查之參選創作名稱及聯絡資料向智慧局提出。
2)申請複查以1次為限。
2
、申請複查不得要求重新審查,並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姓名及相關資料。
七、表揚
(
)得獎作品由智慧局公開頒獎表揚。另編製中、英文得獎專輯(得獎人需配合提供得獎專輯中、英文稿件及相關照片電子檔),並透過電子、平面及網路媒體向社會大眾推介廣宣。
(
)各得獎人應配合參加經濟部所舉辦「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Taiwan innotech trade expo)」(預計展出日期:1089月),參展攤位租金由智慧局支應。另相關得獎作品展示、頒獎典禮宣傳活動(預計舉辦日期:1084),亦請各得獎人配合參加。

八、活動網址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08577&CtNode=6941&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