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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智慧晶片技術專利及申請權讓與案」公告(截標日:108/12/16)

有鑑於在面對市場、技術、產品的激烈競爭時,企業掌握優質專利可形成強有力的防護網,並可藉此累積企業技術能力,成為企業在國際間競爭的最佳籌碼;國立清華大學擬將其所擁有之優質專利,以讓與方式提供國內廠商,以增加廠商國際競爭力及促進整體產業發展,並提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

一、 主辦單位: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清華)

二、 投標資格:

國內依中華民國法令組織登記成立且從事資訊、電子技術領域設計或製造或自有品牌之公司法人

三、 讓與標的:

四、 公開說明會:

1. 公開說明會將於民國1081129日辦理(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報名廠商)

2. 公開說明會採電子郵件方式報名。有意報名者,請於1081128日中午12時整()前發送電子郵件(請於電子郵件主旨上註明「智慧晶片技術專利及申請權讓與案公開說明會報名」,並請於電子郵件內文中陳明:公司名稱、公司電話、參與人數、姓名、職稱。)予清華聯絡人(請詳十、聯絡方式)進行報名。清華聯絡人將於1081128()前發送電子郵件回覆並告知公開說明會會議資訊。

五、 投標方法:

1. 採通訊或親送方式投標,投標廠商應以正體中文清楚填寫下述投標文件,裝入信封密封之,並在封口處簽章信封上註明國立清華大學「智慧晶片技術」專利及申請權讓與案投標及投標廠商聯絡人姓名、電話,並於1081216日下午5時整(含)前(以送達收據為憑)掛號寄達或親送至以下聯繫窗口,否則其投標視為無效:

n  聯繫窗口

30013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

國立清華大學 智財技轉組

 

n  投標文件

Ø  投標單(加蓋投標廠商印信,公司大小章)

Ø  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設立核准函、公司登記/變更資料或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

Ø  公司基本資料表及商業營運計畫書(一式6),商業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1)公司簡介(10%

(2)公司研發能力(40%

(3)公司營運規劃(40%

(4)其他(10%(例如,公司對讓與標的之運用規劃等)

2. 本標案採「標的組合」方式投標,不分開投標/開標。

3. 投標廠商重複投標者,該投標廠商之全部投標均視為無效。

4. 投標後除清華要求或同意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標單。

5. 投標廠商於投標時,不得附加任何成交條件。如附加任何成交條件者,視為無效投標,無效之投標不進入決標程序。

六、 決標方法:

1. 開標日為1081224(開標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投標廠商)

2. 得標與否由清華開標審議委員會會議決定之。

3. 開標時,先就投標資格及投標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4. 投標廠商通過形式審查者,由清華開標審議委員會議就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審查評比,投標廠商應蒞會就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簡報說明及答詢,並應自行備妥簡報電子檔及書面文件

5. 清華開標審議委員會議將以商業營運計畫書總評比分數高低順序進行開標,以投標金額高於底價者得標。有二家(含)以上投標廠商總評比分數相同且投標金額均高於底價時,以總價高者得標;有二(含)以上投標廠商總評比分數相同、投標金額均高於底價,且總價相同者,由「清華」現場抽籤決之。

6. 開標時將請律師到場監標。

7. 開標後將個別通知投標廠商開標結果(不公告得標廠商)

8. 對於流標、廢標或無效投標之讓與標的,清華得逕洽第三人為讓與等交易行為。

七、 契約事項:

1. 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得標通知起10個工作天內,與清華簽訂「讓與契約書」。若為不符清華合約簽訂原則者,則須經清華科技權益委員會核可,並於接獲核可通知起10個工作天內,與清華簽訂「讓與契約書」。

2. 得標廠商如屆時未與清華簽訂「讓與契約書」或未繳清應付款項時,清華得取消得標資格(但經清華同意者,不在此限);此外,清華得另洽第三人為讓與等交易行為,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3. 得標廠商與簽訂「讓與契約書」者,需為同一人,否則清華得取消得標資格;此外,清華得另洽第三人為讓與等交易行為,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4. 得標廠商簽署「讓與契約書」且生效時,將得於中華民國及美國實施讓與標的。

5. 專利相關登記手續,由得標廠商負責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美國智權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負擔因相關手續所需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規費、律師費等)。

6. 得標廠商將遵守國家法律與科技部暨所屬相關主管機關之法規、命令(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實施等規定)。前述法令變動時,亦同。

7. 得標廠商同意其對於讓與標的若有自行實施或授權或轉讓與第三人於大陸地區或其他我國管轄區域外等,應檢視該專利運用行為是否可能導致我國核心競爭力之削弱或影響國內研發創新佈局之情事,並遵守相關之法令規定自行向主管機關為必要之申請或取得核准及同意。

8. 得標廠商將就讓與標的,授予清華永久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實施權利。此外,於簽署「專利讓與契約書」前,若清華已分別就讓與標的之一部或全部與第三人簽訂授權契約者,或對第三人為不主張權利之承諾者,得標廠商同意容忍清華對相關特定人之授權,且於清華前揭授權有效範圍內,不對該相關特定人依據讓與標的行使專利權。得標廠商嗣後若將讓與標的專屬授權或讓與他人時,並應使該專屬被授權人或受讓人同意本條約定。前述受讓人再為專屬授權或讓與時亦同。

9. 得標廠商應自「讓與契約書」生效之日起負擔讓與標的之申請、答辯、維護等相關費用;「讓與契約書」生效日前之讓與標的之申請、答辯、維護等相關費用由清華負擔。得標廠商未依規定自行繳費,致讓與標的失效或發生其他不利益之效果者,概由得標廠商自負其責,清華毋須為得標廠商之利益支付任何維護專利之相關費用或行使任何專利法所規定之權利義務,亦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得標廠商。

10. 得標廠商同意並承認,「讓與契約書」僅為清華同意將標的讓與予得標廠商。清華亦僅依本標案公告日之讓與標的現狀辦理本標案並將標的讓與予得標廠商,清華不擔保讓與標的之申請中之專利可獲證,或可依原始申請範圍獲證,或獲證專利權不會被撤銷、消滅或其範圍不會變更等。清華亦不擔保讓與標的無瑕疵、不擔保讓與標的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或請求損害賠償、不擔保讓與標的之合用性或商品化之可能性,且不擔保得標廠商利用讓與標的技術所製造產品之產品責任。得標廠商或第三人因讓與標的發生任何損害時,得標廠商同意清華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包括相關侵權與瑕疵擔保責任。

「讓與契約書」生效後,讓與標的之任何舉發、被撤銷或其他糾紛,得標廠商同意自行負責,概與清華無涉;清華亦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得標廠商。此外,清華並無提供任何有關讓與標的之資料文件予得標廠商,或是對得標廠商提供有關讓與標的之諮詢講解或訓練之義務。

11. 基於尊重智慧財產並維護合法授權者之權利,得標廠商欲對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第三人(以下簡稱本國廠商)就讓與標的主張其權利時,應先定合理期間且以合理之商業條件通知該本國廠商請求協商授權或讓與事宜。

12. 得標廠商如為技術服務業者,應自簽署「讓與契約書」且生效日起三年內,不以讓與標的對本國廠商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得標廠商對本國廠商主張權利時,應依前述第11點前段約定並應採授權或讓與為優先方式。得標廠商嗣後若將讓與標的專屬授權或讓與他人時,並應使該專屬被授權人或受讓人同意本條約定。前述受讓人再為專屬授權或讓與時亦同。

八、 注意事項:

投標廠商之投標行為,視為已充分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公告、標單、讓與標的及相關資訊之內容。各該內容如有不清楚或牴觸者,清華保留最終之解釋與決定權利。

九、 領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與清華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聯絡人(請見十、聯絡方式)連絡,取得投標單。

十、 聯絡方式:

公告/招標等問題請洽清華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聯絡人

智財技轉組

電話︰(03)573-1181

電子信箱:sclai@mx.nthu.edu.tw

地址:30013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