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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辦法」之修正案
主旨:「國立清華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辦法」之修正案,業經校長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核定,檢附修正後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現行辦法主要針對商業用途之技轉情形進行規範,為保障著作人及發明人之學術發表權,於第二條第三款明訂本校授權著作人得自行以非專屬方式刊載成果之著作於學術期刊、論文或論文集,政府補助計畫則依機關規定辦理。又,為求邏輯連貫,對調第一、二款(先定義職務成果、後規範權利歸屬),原第三款移列第四款。
 
  • 第十二條第二款新增除外情形,凡屬前述學術發表之非專屬授權,不屬於本款所規範技術移轉之範疇,無須經技轉會議核准。
 
  • 因應「研發成果利益迴避管理規範要點」已修改名稱為「研發成果利益衝突管理規範要點」,將本辦法中第三到五條、第三章標題及第十二條、第十二之一條相關「利益迴避」之一詞,調整為「利益衝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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