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辦法」之修正案,業經校長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6日核定,檢附修正後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國立清華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辦法」之修正案,業經校長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6日核定,檢附修正後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一、本校辦理民間產學計畫,長久以來採每案應至少提撥計畫總經費15%作為技轉金之方式,然此方式未明訂於本辦法,本次修法擬將其法制化。
二、關於民間產學計畫技轉金之分配方式,本次修法將民間產學計畫之分配方式調整為「發明人70%、校方20%、院0.45%、系所或中心2.55%、承辦單位7%」。
修正後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