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以下簡稱AEP)之事由3規定:「申請之專利案為申請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為使申請人儘速明確其申請案之可專利性,得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目前專利申請案依AEP事由3提出加速審查申請時,必須說明足以表彰該申請案有商業上實施必要之商業(交易)行為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該專利申請案所請發明已製造之產品照片、販售型錄或已洽談授權契約等。
商業上實施必要之商業(交易)行為態樣亦包含專利案之發明係由學術界、研究單位等與產業界合作產生者,該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不論係個人、學校、研究單位或企業,且經費來源不論是政府或私人,只要有合作事實皆可依AEP之事由3提出加速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