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緣由:為因應科技部通案授權審查委員意見及呼應本校現行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第9條第1款及專利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發明人不得以個人名義自行申請專利之規定,增修發明人自行以清大或個人名義申請專利後轉回之程序及相關規範。
二、修正歷程:「國立清華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修正辦法)於106年12月5日研發會議修正通過,「國立清華大學專利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修正要點)於106年11月30日科技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科權會)會議修正通過,並於107年1月31日具經校長核定。
三、修正重點:
(一)發明人自行或委任專利事務所以清大名義申請專利之申請及轉回程序:(依修正辦法第9條第2款、修正要點第6點第4款)
1. 應填具「國立清華大學發明人自行申請專利報備表」(如附件1)向智財技轉組(以下稱承辦單位)報備後,方得以本校名義提出申請。
2. 須於專利審查核准公告後六個月內,向承辦單位申請將專利權轉回校方控管。
3. 經承辦單位報請科權會核備後,自核備之日起,依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及要點補助轉回後之相關專利費用。
(二)發明人以個人名義申請專利者:(依修正辦法第9條第3款後段、修正要點第11點第2款及第3款)
1. 應於獲證後報請科權會核備,並無條件轉回校方。
2. 於轉回前如有與第三人完成簽訂授權或讓與契約之情形,應將所獲得之權益全部繳回本校進行分配。
3. 轉回後發明人專利費用之負擔比例提高(獲證後1-5年內,發明人依國別應負擔20-30%提高為50%);專利因運用而獲有收益時,發明人之分配比例降低(由50%降低為20%,參照修正要點第11點第2款)。
4. 另得依違反學術倫理相關辦法處理。
修正前 |
|||
申請名義 |
獲證專利轉回前之費用 |
轉回後之費用負擔 (獲證後1-5年內) |
權益收入 分配比例 |
個人 |
不補助 |
20或30%(依國別) |
50% |
清大 |
補助 |
20或30%(依國別) |
50% |
修正後 |
|||
個人 |
不補助 |
50% |
20% |
清大 |
不補助 |
20或30%(依國別) |
50% |
(四)過渡時期之規定:
發明人自行或委任專利事務所申請專利者,於2018年6月30日前填寫專利轉回登記表(申請中或已獲證專利,均須填寫) ,適用下列規定:(填寫網址:https://goo.gl/forms/NYfRXk7w4KKLeBQk1)
1. 以清大名義申請專利者:申請中或已獲證專利均可轉回,由校方負擔轉回後費用。
2. 以個人名義申請專利者:於2018年12月31日前轉回(不論申請中或已獲證),不適用提高分攤比例、降低收益之分配比例及依學術倫理相關辦法處理之規定。
(五)其餘修正請參照附件修正後條文及修正對照表(附件2至5)。
四、如有需要協助之處,請與智財技轉組連絡。
•電資學院:賴淑真(分機31181)
•奈微所:張雅雯(分機31061)
•動機系/物理系/工工系/奈微所:劉思芸(分機62305)
•材料系/原科院/奈材中心/其他:傅晏茹(分機31036)
•生科院/化學系/化工系/醫工所/原科中心:馬聖宗(分機62300)
備註:
【專利轉回登記表】填寫網址:https://goo.gl/forms/NYfRXk7w4KKLeBQk1
修正後條文請參考:國立清華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辦法(附件2)、國立清華大學專利管理作業要點(附件3)
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考:國立清華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4)、國立清華大學專利管理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