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於104年9月22日研發會議修正通過,並於104年10月27日奉核。產學合作案提列既有技術授權金之分配比例經修訂,若為105年1月1日(含當日)後匯款之權益收入,扣除上繳資助機關、委託推廣服務費用及專利費用後,剩餘部分應以校方40%、計畫主持人50%、院0.45%、系所或中心2.55%、承辦單位7%之比例分配之。
二、 惟為使執行日或簽約日於104年12月31日前之產學合作計畫能順利進行,可適用修訂前之分配比例,說明如下:
(一) 修訂前之分配比例:
1. 政府計畫:資助機關20%、校方10.29%、計畫主持人66%、院0.45%、系所或中心3.26%。
2. 非政府計畫:校方13.29%、計畫主持人83%、院0.45%、系所或中心3.26%。
(二) 有以下條件之一,可適用修訂前之分配比例:
1. 2015年12月31日前已匯款案件,惟尚未分配之案件。
2. 合約執行之起日為2015年12月31日前之案件。
3. 合約簽署日期為2015年12月31日前之案件。
三、 以上說明可參閱附件表格「產學合作案件技轉金分配適用比例說明表」及「國立清華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辦法(10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