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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專利提案人應分擔費用稽催作業程序書」即日起公布實施
公告日期:2024年06月11日

「國立清華大學專利提案人應分擔費用稽催作業程序書」業經校長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核定,即日起公布實施,請查照。
一、為強化專利提案人應分攤費用稽繳作業之程序及時程,智財技轉組(下稱本組)訂定「國立清華大學專利提案人應分擔費用稽催作業程序書」。
二、程序書重點如下:
(一)第四條第三項「稽催補繳程序」:本組發送書面專利費用繳納通知後,於規定時間內仍未收到提案人應分擔費用之書面核銷證明文件時,即啟動稽催補繳程序,應主動通知提案人及其助理人員、院系所辦公室,除發送「書面補繳通知」同步以E-MAIL、電話、及本校研發成果案件管理系統通知,稽催提案人應辦理費用補繳。
(二)第四條第四項「暫停受理新專利申請」:經本組發送「書面補繳通知」累計達三次以上,且自第一次「書面補繳通知」發送至提案人之日起算超過一年,期間提案人補繳金額未達欠款額之半數者,本組即應暫停受理該提案人運用本校、或國科會補助款之新專利申請案。
(三)第四條第五項「暫停分配校內技轉收益至提案人」:經本組發送「書面補繳通知」累計達三次以上,自第一次「書面補繳通知」發送至提案人之日起算超過一年,且累計應補繳金額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本組應主動通知技轉收益分配主責單位,包含: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行政組、提案人院系所等,暫停分配校內技轉收益至提案人。於該提案人繳清其應繳專利款項後,始得續行分配技轉收益。
(四)特例專簽: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無法完成補繳,提案人應敘明理由、繳款計畫,專簽通過後,始得申請新案或分配技轉利益。
三、完整程序書內容,請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