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執行經濟部計畫產生之鈣鈦礦太陽能電池有關研發成果(包含專利與技術),擬將以專屬授權方式提供至國內廠商,以增加我國廠商之競爭力及促進產業發展,提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
一、 主辦單位: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清華)
二、 投標廠商資格: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成立之國內公司,營業內容包含:光學儀器或精密儀器或電子零組件研發、或製造、或批發、或零售。
三、 研發成果標的:內容明細請詳附件。
詳細資料請參考清華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OCIC)網站(http://ocic.nthu.edu.tw/ocic)。
四、 公開說明會:
1. 公開說明會將於民國111 年11 月25 日辦理(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報名廠商)。
2. 公開說明會採電子郵件方式報名。有意報名者,請於111 年11月18 日中午12 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請於電子郵件主旨上註明「鈣鈦礦太陽能電池試量產線相關技術專屬授權案(包含技術及專利授權)公開說明會報名」,並請於電子郵件內文中陳明:公司名稱、公司電話、參與人數、姓名、職稱。)予清華聯絡人(請
詳十一、聯絡方式)進行報名。清華聯絡人將於111 年11 月21日(含)前發送電子郵件回覆並告知公開說明會會議資訊。
五、 投標方法:
1. 採「標的組合」方式投標,不分開投標/開標。
2. 採郵遞或親送方式投標,投標廠商應以正體中文清楚填寫下述投標文件,裝入信封密封之,並在封口處簽章,信封上註明“國立清華大學專利技術專屬授權案(截標日:111/12/12)投標”及投標廠商聯絡人姓名、電話,並於111 年12 月12 日下午5時整(含)前(以送達收據為憑)掛號寄達或親送至以下聯繫窗口,否則其投標視為無效:
聯繫窗口
30013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 號
國立清華大學 智財技轉組 收
投標文件
投標單(加蓋投標廠商印信,公司大小章)
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設立核准函、公司登記/變更資料或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
公司基本資料表及商業營運計畫書(一式6 份),商業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1)公司簡介(10%)
(2)公司研發能力(40%)
(3)公司營運規劃(40%)
(4)其他(10%)(例如,公司對授權標的之運用規劃等)
3. 投標時,不得附加任何成交條件。
4. 廠商重複投標者,該廠商於該次標案之全部投標均視為無效。
5. 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標單。
六、 押標金:
1. 押標金為總投標價格之10%,以仟元為最小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2. 押標金應以現金、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若以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時,請註明受款人為「國立清華大學」。
3. 押標金需連同投標單於截標日111 年12 月12 日(含)上午10 時整(含)前一併掛號寄達或親送達至清華,否則其投標視為無效;若有不足者,清華得要求投標廠商補足。若於決標前未能補足者,視為其投標無效。
4. 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移充簽約保證金;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開標後掛號無息寄回投標廠商。
七、 決標方法:
1. 開標時間為111 年12 月19 日。
2. 開標時,先審查及確認投標資格、投標文件、押標金是否符合公告內容。
3. 投標資料符合公告內容的廠商,進行開標作業。
4. 得標與否由清華開標審議委員會會議決定,總評比分數最高者得標。
5. 同一標的有二家(含)以上總評比分數相同且投標金額均高於底價時,以總價高者得標;二家(含)以上總評比分數相同且投標金額均高於底價時,且總價相同者,由清華現場抽籤決定,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6. 開標時將請律師到場監標。
7. 開標後將個別通知投標廠商開標結果(不公告得標者)
8. 對於流標、廢標或無效投標之專利標的,本校得逕洽第三人為專屬授權等交易行為。
八、 契約事項:
1. 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得標通知起10 個工作天內,與清華簽訂「研發成果專屬授權契約書」。
2. 得標廠商如屆時未與清華簽訂「研發成果專屬授權契約書」或未繳清應付款項時,清華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
資格(但經清華同意者,不在此限);此外,清華得另洽第三人為專屬授權等交易行為,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3. 得標廠商與簽訂「研發成果專屬授權契約書」者,需為同一人,否則清華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此外,清華得另洽第三人為專屬授權等交易行為,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4. 得標廠商簽署「研發成果專屬授權契約書」且生效時,本標案簽約保證金移充為「研發成果專屬授權契約書」之價金。
5. 得標廠商應遵守國家法律與經濟部暨所屬相關主管機關之法規、命令(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實施等規定)。前述法令變動
時,亦同。
6. 專利專屬授權登記手續及費用由得標廠商負責辦理與支付,清華將配合辦理專屬授權登記所需手續。
7. 未得清華及/或計畫核定機關事前書面同意前,得標廠商在使用實施專利於商業用途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
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引用清華及/或計畫核定機關名稱、部徽、校徽或其他表徵;亦
不得以任何方式表示清華及/或計畫核定機關與得標廠商有任何關連。
8. 得標廠商了解並同意,「研發成果專屬授權契約書」僅為清華同意專屬授權專利予得標廠商。清華亦僅依專利現狀
專屬授權本專利予得標廠商,清華並不擔保以下事項:
(一)申請中之專利可獲證,或可依原始申請範圍獲證;
(二)專利不會被撤銷、變更、失效、消滅等;
(三)專利不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四)專利之無瑕疵、合用性或商品化之可能性;
(五)得標廠商使用或實施專利及申請權所製造或組裝之
產品責任或其他任何擔保。
「研發成果專屬授權契約書」生效後,專利之任何舉發、被撤銷或其他糾紛,得標廠商同意自行負責,概與
清華無涉;清華亦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得標廠商。
無論「研發成果專屬授權契約書」存續與否或其他條款有無相反或牴觸之約定,清華依「研發成果專屬授權契
約書」所應負擔之全部累計責任範圍,以實際自得標廠商受領之讓與金總額百分之十之金額為限。
9. 基於尊重智慧財產並維護合法授權者之權利,得標廠商欲對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第三人就本標的主張其權利
時,應先定合理期間且以合理之商業條件通知該第三人請求協商授權事宜。如經前述協商程序仍不能達成協
議,而有必要採取法律行動時,應通知清華。
10. 得標廠商充分了解,如有計畫核定機關規定之情形者,得要求得標廠商將本專利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於必要時
將本專利收歸國有,不得異議。
(一)於一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本專利者。
(二)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方式實施本
專利者。
(三)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或維護國家安全。
政府機關將專利授權他人實施或收歸國有時,清華已收取之讓與金或衍生利益金無需返還,亦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
任。
九、 注意事項:
投標廠商之投標行為,視為已充分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公告、標單、研發成果標的及相關資訊之內容。各該內容如有不清楚或牴觸者,清華保留最終之解釋與決定權利。
十、 領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與清華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聯絡人(請見十一、聯絡方式)連絡。
十一、 聯絡方式:
公告/招標等問題請洽清華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聯絡人
國立清華大學 智財技轉組
電話︰+886-3-571-5131#34576,傳真:+886-3-562-2904
電子信箱:hc_chung@mx.nthu.edu.tw
地址: 30013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 號
附件:專屬授權標的標的
1. 鈣鈦礦太陽能電池製備方法,申請中專利及技術。
2. 鈣鈦礦太陽能電池背電極及其製備方法,申請中專利及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