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修正案經105年5月10日本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為維護本校之研發成果及有效推廣運用,倘發明人欲放棄之專利經科權會審議可由本校繼續維護並進行推廣。惟因由校方負擔其後之專利費用,故回饋與發明人之權益收入分配比例應合理調整之(技術發明人代表20%、校方56%、院0.72%、系所或中心4.08%、承辦單位19.2%。)
(二)修正版法第十三條第八項第三款:成果收益進行分配時,技術發明人本就得選擇納為個人收入,故放寬技術發明人因退休其專屬之權利金收入保留需支用款項及維護專利相關費用仍有剩餘,得將款項退回予技術發明人。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