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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辦法」之修正案,業經校長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核定,檢附修正後法規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國立清華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辦法」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1. 為提高技術發明人商化其研發成果之動力與誘因,並提升本校技術發明人之研發成果商化時之分潤比例至國內其他頂尖學校之水平,本次修法調升技術發明人代表之原則性分配比例至60%,並擬調降本校校務基金、承辦單位(即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之分配比例,院、 系所或中心則維持現有分配比例不變動。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研發成果權益收入之提撥比例與分配比例-第(一)目「原則性分配比例」將調整為:「技術發明人代表60%、校方27.5%、院0.45%、系所或中心2.55%、承辦單位9.5%」。
     
  2. 因科技部已更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 國科會」),故修訂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將科技部名稱皆改為國科會。

二、修正後法規條文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