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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優質研發成果讓與公告(截標日:110/4/17)
 有鑑於在面對市場、技術、產品的激烈競爭時,企業掌握優質技術可形成強有力的防護網,並可藉此累積企業技術能力,成為企業在國際間競爭的最佳籌碼;國立清華大學擬將其所擁有之優質研發成果,以讓與方式提供國內廠商,以增加廠商國際競爭力及促進整體產業發展,並提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
一、 主辦單位: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清華)
二、 投標廠商資格:國內依中華民國法令組織登記成立之公司法人。
三、 研發成果標的:內容明細請詳附件。
        詳細資料請參考清華大學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OCIC)網站(http://ocic.nthu.edu.tw/ocic)。

四、 公開說明會:
1. 公開說明會將於民國110年04月1日辦理(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報名廠商)。
2. 公開說明會採電子郵件方式報名。有意報名者,請於110年03月30日中午12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請於電子郵件主旨上註明「優質研發成果讓與案公開說明會報名」,並請於電子郵件內文中陳明:公司名稱、公司電話、參與人數、姓名、職稱。)予清華聯絡人(請詳十一、聯絡方式)進行報名。清華聯絡人將於110年03月31日(含)前發送電子郵件回覆並告知公開說明會會議資訊。

五、 投標方法:
1. 採通訊或親送方式投標,投標廠商應按標單內所列各項目填寫清楚,加蓋投標廠商印信(公司大小章),連同押標金、廠商基本資料表、設立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設立核准函、公司登記/變更資料或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裝入信封密封之,並在信封上註明“國立清華大學優質研發成果讓與投標”,並於110年4月17日下午5時整(含)前(以送達收據為憑)掛號寄達或親送至:
      30013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號
      國立清華大學 智財技轉組 收
2. 投標廠商重複投標者,投標廠商之全部投標均視為無效。 
3. 投標後除清華要求或同意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標單。
4. 投標廠商於投標時,不得附加任何成交條件。如附加任何成交條件者,視為無效投標,無效之投標不進入決標程序。

六、 押標金:
1. 押標金為總投標價格之10%,以仟元為最小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2. 押標金應以現金、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若以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時,請註明受款人為「國立清華大學」。
3. 押標金需連同投標單於截標日110年4月17日(含)下午5時整(含)前一併掛號寄達或親送至清華,否則其投標視為無效;若有不足者,清華得要求投標廠商補足。若於決標前未能補足者,視為其投標無效。
4. 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移充簽約保證金;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開標後掛號無息寄回投標廠商。

七、 決標方法:
1. 開標時間為110年4月26日。
2. 開標時,先審查及確認投標資格、投標文件、押標金是否符合公告內容。
3. 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格者,其所提企劃書由本校成立評審小組,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書面評審。
4. 評審作業:
     i. 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審之對象。
    ii. 評審小組以書面審查進行評分,必要時得通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前來說明或簡報。
5. 同一案以總評分最高者得標。
6. 同一案有二個(含)以上總評分相同時,以出價最高且高於底價者得標,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7. 開標時將請律師到場監標。
8. 開標後將個別通知投標廠商開標結果(不公告得標廠商)。
9. 對於流標、廢標或無效投標之研發成果標的,清華得逕洽第三人為讓與等交易行為。

八、 契約事項:
1. 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得標通知起10個工作天內,與清華簽訂「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
2. 得標廠商如屆時未與清華簽訂「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或未繳清應付款項時,清華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但經清華同意者,不在此限);此外,清華得另洽第三人為讓與等交易行為,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3. 得標廠商與簽訂「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者,需為同一人,否則清華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此外,清華得另洽第三人為讓與等交易行為,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4. 得標廠商簽署「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且生效時,本標案簽約保證金移充為「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之讓與價金。
5.「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自雙方依法簽章後生效。
6. 得標廠商將遵守國家法律與經濟部暨所屬相關主管機關之法規、命令(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實施等規定)。前述法令變動時,亦同。 
7. 得標廠商同意其對於研發成果標的若有自行實施或授權或轉讓與第三人於大陸地區或其他我國管轄區域外等,應檢視該研發成果運用行為是否可能導致我國核心競爭力之削弱或影響國內研發創新佈局之情事,並遵守相關之法令規定自行向主管機關為必要之申請或取得核准及同意。
8. 得標廠商將就研發成果標的,授予清華永久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實施權利。此外,於簽署「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前,若清華已分別就研發成果標的之一部或全部與第三人簽訂授權契約者,或對第三人為不主張權利之承諾者,得標廠商同意容忍清華對相關特定人之授權,且於清華前揭授權有效範圍內,不對該相關特定人依據研發成果標的行使使用權。得標廠商嗣後若將研發成果標的專屬授權或讓與他人時,並應使該專屬被授權人或受讓人同意本條約定。前述受讓人再為專屬授權或讓與時亦同。
9.得標廠商同意並承認,「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僅為清華同意讓與研發成果標的予得標廠商。清華亦僅依本標案公告日之研發成果現狀辦理本標案並讓與研發成果標的予得標廠商,清華不擔保研發成果標的無瑕疵、不擔保研發成果標的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或請求損害賠償、不擔保研發成果標的之合用性或商品化之可能性,且不擔保得標廠商利用研發成果標的所製造產品之產品責任。得標廠商或第三人因研發成果標的發生任何損害時,得標廠商同意清華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包括相關侵權與瑕疵擔保責任。
「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生效後,研發成果標的之任何舉發、被撤銷或其他糾紛,得標廠商同意自行負責,概與清華無涉;清華亦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得標廠商。此外,清華並無提供任何有關研發成果標的之資料文件予得標廠商,或是對得標廠商提供有關研發成果標的之諮詢講解或訓練之義務。
10.基於尊重智慧財產並維護合法授權者之權利,得標廠商欲對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第三人(以下簡稱本國廠商)就研發成果標的主張其權利時,應先定合理期間且以合理之商業條件通知該本國廠商請求協商授權或讓與事宜。
11.得標廠商如為技術服務業者,應自簽署「研發成果讓與契約書」且生效日起三年內,不以研發成果標的對本國廠商提起技術侵權訴訟。上述期間內得標廠商對本國廠商主張權利時,應依前述第10點前段約定並應採授權或讓與為優先方式。得標廠商嗣後若將研發成果標的專屬授權或讓與他人時,並應使該專屬被授權人或受讓人同意本條約定。前述受讓人再為專屬授權或讓與時亦同。

九、 注意事項:
投標廠商之投標行為,視為已充分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公告、標單、研發成果標的及相關資訊之內容。各該內容如有不清楚或牴觸者,清華保留最終之解釋與決定權利。

十、 領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與清華大學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聯絡人(請見十一、聯絡方式)連絡。

十一、 聯絡方式:
公告/招標等問題請洽清華大學國際產學營運總中心聯絡人
國立清華大學 智財技轉組
電話︰+886-3-573-1036,傳真:+886-3-562-2904
電子信箱:yunchen@mx.nthu.edu.tw
地址: 30013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號

附件:讓與清單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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