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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書函,轉知「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22條第2項相關規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來函轉知:
一、依「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第十點第五款規定,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應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二、另依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機關或法人發現有相當之事證得以證明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之成果,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時,應停止利用該成果,並通知該案之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或徵件參與人陳述意見、限期改正。機關或法人並得視其情節,解除或終止該案契約,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或撤銷該投件之資格,或依相關法令為必要之處置。」